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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项机动车登记新规定于10月起实施
[2008年09月26日]   来源:互联网    作者:李小姝   点击数: 【字体: 】 【双击滚屏

      2008年10月1日起,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将正式实施。与此同时,针对货、挂车的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》第3号修改稿也于近期发布。对于10月1日前后密集发布、实施的新法规条例,他们都有哪些新变化呢?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。

  新规实施一览

  机动车所有人可按相关规定编排号牌号码

  自2008年10月1日起,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编排机动车号牌号码。

  过户或注销后,车主可继续用原号牌号码

  自2008年10月1日起,机动车办理过户或注销后,车主可以继续使用原号牌号码。

  办理变更车身颜色等可在变更后直接办理

  自2008年10月1日起,办理变更车身颜色、更换车身或车架的,车主不用事先向车辆管理所申请,可以在变更后直接办理登记。

  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

  自2008年10月1日起,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,办理转移登记的时限由3日缩短为1日,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时限由15日缩短为1日。

  养路费停交、复交手续,可到交通部门

  自2008年10月1日起,如需办理养路费停交、复交手续,可直接到交通部门办理,无需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停驶、复驶业务。

  机动车典当可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质押备案

  自2008年10月1日起,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典当的,可以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质押备案。

  注册货、挂车应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

  自即日起,办理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(包括三轮汽车、低速货车)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;办理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。

  在用货、挂车应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

  自2008年10月20日起,所有在用的货车(包括三轮汽车、低速货车)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;自2009年2月20日起,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在用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。

  未按规定期限安全检验将处警告或罚款

  自2008年10月1日起,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,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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